(2017)豫1702执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信爱芳与被执行人李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4286号李静静:你与信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豫17**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爱芳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被告李静静欠原告信爱芳贷款48629元,原告信爱芳同意被告李静静自2017年2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还清6000元,最后一笔2017年9月28日前还款6629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营业室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