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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高新区晋天腾经贸有限公司、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区晋天腾经贸有限公司,贾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永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区晋天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桂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长生,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晋天腾经贸有限公司、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长生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