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王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700号原告:李传丰,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征,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李传丰与被告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丰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李传丰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