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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133号原告:李某,女,1978	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范某,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卢青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梁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