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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长庆与邹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庆,邹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060号原告:刘长庆,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亚,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庆诉被告邹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长庆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良审 判 员  薛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