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长庆与邹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庆,邹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060号原告:刘长庆,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亚,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庆诉被告邹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长庆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良审 判 员 薛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