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安定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安定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86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安定,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初中文化,汉族,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安定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安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金安定租用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五区17幢1单元一楼经营“义乌市酷姿饰品厂”。自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金安定使用抛光机对饰品进行抛光加工。在明知抛光加工工序会产生镉、锌等重金属废水的情况下,被告人金安定对废水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通过PVC管道排入厂门口的污水井内。2017年4月26日,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门口污水井内积水取样一瓶,经义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该水样水质不达标,其中总锌指标达到排放标准的20.8倍,总镉指标达到排放标准的134倍。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金安定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安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监测报告,取样视频,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金安定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安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安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安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 创书 记 员 骆旭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