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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万州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万州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322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912K。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彭逸群,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稽查科科长。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上街1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01175910-2-1。法定代表人:刘弘。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软饮料制造(花生奶和乳饮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就已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1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重庆市万州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作出万环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2、罚款贰万伍仟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17年6月16日对被申请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