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强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强尔,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236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强尔,男,1983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飞,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路56号101。法定代表人:于汉强。上诉人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强尔及原审被告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邢 军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雅霖书 记 员 张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