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3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方美与林燕、林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林燕,林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272号之一原告:方美,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胜、郭施齐,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燕,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监,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方美与被告林燕、林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被告林燕已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5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302.5元及保全费2955元由原告方美负担。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