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磊申请执行与柯安昌排除妨碍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柯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石磊.被执行人柯安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柯安昌立即排除妨害,搬离位于宁陕县城关镇三星路39号房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案外人柯尊年给付被执行人柯安昌八万元借款,被执行人自动搬离位于宁陕县城关镇三星路39号的房屋,并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现双方当事人均按照此协议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