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某甲、张某某申请执行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张某某,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男,住元谋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元谋县。被申请执行人唐某乙,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唐某甲、张某某申请执行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现已到本院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28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自觉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