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艳辉赌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716号被执行人:杨艳辉,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关于被执行人杨艳辉赌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杨艳辉应于2017年4月17日前交纳罚金40000元,但杨艳辉未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杨艳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784执71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