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先容与黄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容,黄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10号原告:周先容,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资中县狮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芳,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周先容与被告黄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先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先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先容负担。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凡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