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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先容与黄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容,黄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10号原告:周先容,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资中县狮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芳,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周先容与被告黄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先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先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先容负担。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凡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