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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民巫雅芳;陈晓靖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巫雅芳,陈晓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314号申请人巫雅芳,女。被申请人陈晓靖,女。申请人巫雅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晓靖在巴彦淖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南路支行;账号: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巫雅芳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申请人巫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晓靖在巴彦淖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南路支行;账号:XX)。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巫雅芳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巫雅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巫雅芳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