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华才、刘国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才,刘国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才,男,1953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镇,男,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玉斌,男,系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华才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华才以需另案起诉因购买房屋质量问题,于2017年8月14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华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华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华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