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胜与被执行人张某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胜,张某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胜。申请执行人张某博。申请执行人张某胜与被执行人张某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胜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张某博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鄢锁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