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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利霞与米世峰、李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霞,米世峰,李建平,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002号原告(反诉被告):郑利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米世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小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利霞诉被告米世峰、被告李建平、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同意私下解决,原告(反诉被告)郑利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郑利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郑利霞撤回对被告米世峰、李建平、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郑利霞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利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67元,减半收取50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宝丽尔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云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