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钢构工程处申请执行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钢构工程处,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16号之三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钢构工程处。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前进乡白高庙12组663号。负责人:陈涛,系工程处总经理。被申请人: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北环路国际茶城信阳毛尖集团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郑久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钢构工程处(以下简称东方红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毛尖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信阳市平桥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作出(2017)豫15执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指定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信仲裁字第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