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0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刘小波、周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刘小波,周瑜,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4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法定代表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告:刘小波,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瑜,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1幢11-2。法定代表人:王鹏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刘小波、周瑜、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