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朱仲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朱仲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24号原告王秀云。被告朱仲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云诉被告朱仲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葛。因此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秀云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雁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