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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朱仲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朱仲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24号原告王秀云。被告朱仲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云诉被告朱仲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葛。因此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秀云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雁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