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颜跃婷与宋逵、朱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跃婷,宋逵,朱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6189号原告颜跃婷,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逵,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朱秋菊,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跃婷与被告宋逵、朱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跃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跃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文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