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安怀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成长动力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怀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成长动力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298号之一原告:天津安怀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22号南开研究院集群产业园B栋1002房间。法定代表人:夏树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梅,天津齐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长动力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徐成。原告天津安怀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长动力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安怀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怀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安怀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计1719元,保全费1304元,共计3023元,由原告天津安怀信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