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西秀区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656号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正洪,男,生于1969年10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法定代表人:李世国,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顺市西秀区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706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