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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花与被告杨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花,杨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民初1798号原告:马淑花,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杨贵军,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马淑花与被告杨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淑花、被告杨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635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被告欲出售二手房,原告在看房后准备购买,便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810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拒不交付房屋,也不返还原告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返还房款17484元,剩余63516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房款。被告杨贵军对原告马淑花的主张全部认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银行汇款凭证、短信截图。本院组织了双方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据此确认2015年9月30日杨贵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8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项的事实清楚,其理应及时归还欠款。原告认可在欠款后被告曾归还部分欠款,对原告自认的事实应予确认。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63516元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及时归还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63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杨贵军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淑花)。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贾 宇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降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