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豪与广州市业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伟联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豪,广州市业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伟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75号原告:孙豪,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广州市业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颐高数码广场华南店第壹层第102B号铺。法定代表人:吴雁。被告:广州市伟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碑路西路1、3、5、7号广州市太平洋数码广场(B场)第十一楼G1118号(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潘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江,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6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孙豪与被告广州市业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伟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孙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孙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