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许某1、许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许某1,许某2,许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3614号原告:宋某,女,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存山(原告宋某的侄子),住山东省冠县。被告:许某1(又名许恒玲),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某2,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某3,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明(被告许某3的丈夫),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案由:赡养纠纷。因该文书涉及个人隐私,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