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李再珍与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珍,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619号之二原告:李再珍,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郭五里村。法定代表人:辛国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再珍诉被告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再珍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再珍申请撤回对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李再珍负担。审判员 焦树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