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8王锐锐与张津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锐锐,张津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锐锐,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张津源,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王锐锐与被执行人张津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土地等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名下有银行存款13000元,已扣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承办人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现已将被执行人张津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楠楠审判员 王会金审判员 姜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