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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县晨利锅轮厂与永嘉县森斯阀门有限公司、胡建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晨利锅轮厂,永嘉县森斯阀门有限公司,胡建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330号原告:永嘉县晨利锅轮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经营者:郭建国,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永嘉县森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温州易福门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胡建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胡建雨,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永嘉县晨利锅轮厂与被告永嘉县森斯阀门有限公司、胡建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嘉县晨利锅轮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