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仁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262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何仁曦,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何仁曦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仁曦所有的房屋,但不便进行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仁曦所有的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何仁曦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