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麻福标、陈永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福标,陈永君,范正伟,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麻福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永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范正伟,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良,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福标与被执行人陈永君、范正伟、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正伟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侨中小区11幢7、8号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对被执行人陈永君在青田县外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张良在青田宏良石雕工艺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对陈永君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6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