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齐谢天等与熊瑛刘祥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齐,谢天,谢森,罗强,刘祥清,熊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天,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森,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强,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祥清,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正泰,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瑛,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正泰,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齐、谢天、谢森、罗强因与被上诉人刘祥清、熊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9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天、谢森、王齐、罗强申请对其在吴世英宅基地上修建及装修房屋,完善餐饮、客房、鱼塘、水井、停车场等所有配套设施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评估。本院认为,谢天、谢森、王齐、罗强的评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一审未对谢天、谢森、王齐、罗强在吴世英宅基地上修建及装修房屋,完善餐饮、客房、鱼塘、水井、停车场等所有配套设施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评估,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结合本院二审过程中的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97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齐、谢天、谢森、罗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智勇审 判 员 陈 华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