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贵与康世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贵,康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白贵,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康世杰,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现住延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贵与被执行人康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贵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康世杰给付申请执行人白贵装修材料款285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康世杰去向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贵依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康世杰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凤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