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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卢伟琪、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伟琪,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卢伟琪,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邓勇,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襄汾县。本院在执行卢伟琪与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邓勇的煤炭、焦沫等共计1805.67吨。买受人马霄鹏以34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拍卖的存放于稷山县西社镇五湖货运部的煤炭、焦沫等共计1805.67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霄鹏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