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钟远远、杨水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远远,杨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财保6号申请人钟远远,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申请人杨水平,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水平与钟秀萍、杨哲共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内环路红都苑42号别墅(保全金额为23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了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开泰路“纯银家园”5-1#105、5-1#106二间商铺(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房权黎平县字第××号号、房权黎平县字第××号号;建筑面积分别为48.67㎡、47.78㎡)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水平与钟秀萍、杨哲共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内环路红都苑42号别墅【房屋产权证号为瑞房权象湖镇字第××号号,建筑面积为322.9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瑞国用(2000)第01180001-1-3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375.19㎡】,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申请人钟远远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开泰路“纯银家园”5-1#105、5-1#106二间商铺(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房权黎平县字第××号号、房权黎平县字第××号号;建筑面积分别为48.67㎡、47.78㎡),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水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