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强诉被告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高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466号原告:黄志强,男。被告:高红军,男。原告黄志强诉被告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强承担。审判员 令狐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昝 蕊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