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彬、李培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胡彬,李培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863号原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关县吉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6736120797.法定代表人:魏明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林,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堂,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胡彬,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培培,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彬、李培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彬、李培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彬、李培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306元,减半收取45653元,由原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