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宝铁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宝铁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宝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全悦钢材市场C栋27号。法定代表人:罗永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法定代表人:冯瑞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宝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执行标的4853403.00元、执行费46597.00元)。执行标的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204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红兵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