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谷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谷春雨(曾用名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谷春雨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谷春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谷春雨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