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韩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1,女,汉族,现住武穴市。系韩宝生之女。申请执行人:韩某2,女,汉族,现住武穴市。系韩宝生之女。被执行人:韩某3,男,汉族,住武穴市。系韩宝生之孙。韩某1、韩某2诉韩某3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某3未按期履行,韩某2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现查明,韩宝生(已死亡)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韩宝生(已死亡)银行存款1221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