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克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克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52116,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颂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克庆,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5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应以债权纠纷为案由,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坐落在浙江省瑞安市,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