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与李卫星、大安市风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李卫星,大安市风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兴华北街与人民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立刚,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辉,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星,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风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江城路56号。法定代表人贲成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039号。法定代表人沈浩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该公司法律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长虹街南湖路40-1号。法定代表人孟建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卫星、被上诉人大安市风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被上诉人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被上诉人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发改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辉,被上诉人李卫星,被上诉人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被上诉人送变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大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