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鹏岩与大连金成盛世重工有限公司、黄淑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岩,大连金成盛世重工有限公司,黄淑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710号原告:王鹏岩,男。被告:大连金成盛世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淑艳,女。原告王鹏岩诉被告大连金成盛世重工有限公司、黄淑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