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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7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施招鑫,梁春芽,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杨文杰,夏槐莲,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孙子林,丁丽华,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洪润玲,王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傅河水。被执行人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招鑫。被执行人施招鑫,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梁春芽,女,1980年3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施招鑫。被执行人杨文杰,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夏槐莲,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执行人浙江中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法定代表人孙子林。被执行人孙子林,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丁丽华,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沈村。法定代表人洪润玲。被执行人洪润玲,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文刚,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74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的汽车二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孙子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子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7117号之二金华市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孙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71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的汽车二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孙子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附:(2017)浙0782执71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