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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龙与席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龙,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龙,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1日,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席毅,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赖龙与席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席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席毅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席毅名下有别克牌小型车一辆,本院以予以轮候查封,但该车未被本院实际控制,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