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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田晓兵与张军伟曾用名张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兵,张军伟曾用名张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983号原告:田晓兵,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张军伟曾用名张伟伟,男,29岁,汉族,住襄城县。原告田晓兵与被告张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田晓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15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被告张军伟陆续在原告田晓兵经营的晓兵烟酒行购买价值71520元的烟酒等物品。被告已付原告30000元,下欠41520元未付款,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晓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退还原告田晓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及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