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淑兰与被告杜长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兰,杜长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93号原告:韩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营,与原告系姐弟关系。被告:杜长永。韩淑兰与杜长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韩淑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893.00元,减半收取计946.50元,由韩淑兰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