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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保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凯诉中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83号之一申请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凯,男。申请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凯诉中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60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的日立牌XX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号:XX)进行查封、扣押,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的日立牌XX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号:XX)并交申请人保管,申请人出具保管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60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