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红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229号原告黄某某,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罗某某,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方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吉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