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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58如皋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丁冒村十七组。法定代表人:杨溪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梅,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滨海新区北区。法定代表人:俞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如皋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6)苏0612民初7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7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50000元(不含执行费9900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1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500元。2017年4月17日,本院交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收取执行费500元。2016年11月17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车辆,上述车辆均被设定抵押。2017年5月4日,本院在车辆登记机关,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车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均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被查封、轮候查封的车辆(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年5月15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有证,且被设定抵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查封房、地的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知晓,申请撤回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应当依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再次申请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7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书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双 搜索“”